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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批准
董事
“新一代诊所”有限责任公司

_______________ Bekmusaev S.B.

2024 年 1 月 15 日。

公开(公开)要约协议
用于付费医疗服务
“新一代诊所” LLP

阿拉木图市

2024年。

公开(公共)提供协议
付费医疗服务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阿拉木图                                                                           2024 年 1 月 15 日

  1. 一般规则
  2.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民法典第 387 条和第 395 条,这是“新一代诊所”的公开要约。旨在供希望在有限责任公司接受有偿医疗服务的个人(患者)及其法定代表人使用。 
  3. 接受要约意味着患者同意本要约的所有规则

提出建议,相当于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民法典第 387 条签订提供医疗服务的合同。

  1. 本要约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构成公共条款“新一代诊所”有限责任公司有偿医疗服务合同。

1.4. 由此,“新一代诊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诊所和/或供应商”)根据章程和董事 S.B. Bekmusaev 颁发的医疗服务许可证,表示有意向与任何个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以下简称“患者和/或客户”)签订合同。根据本要约的条款(以下简称“客户”)提供有偿医疗服务。“协议”)。

1.5. 本要约有效期为 5(五)年。

1.6.本协议为公开要约合同,包括提供有偿医疗服务的所有重要条件。

1.7. 本协议的条款对所有患者/客户均相同。

1.8.完全和无条件接受(接受)本条款和条件的证书

协议以及合同签订日期是患者/客户根据合同要求采取行动的凭证,特别是接受服务(服务)和/或支付费用。

  1. 希望接受(接受)本要约的人的接受,

通过以下方式之一完成:

– 通过呼叫中心预约专家;

– 签署医疗卡,表明同意本要约的条款;

– 实际收到医疗服务;

– 首次支付医疗服务费用。

2.      协议主题

2.1. 根据本公开要约,签订向个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诊所/提供者承诺向患者/客户提供有偿医疗服务(以下简称“医疗服务”)。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现行的医疗服务国家许可证和医疗保健领域的现行监管法律法规,患者/客户承诺及时支付服务和所提供服务的费用,并遵守医疗中心专家提供优质医疗服务的要求和建议。 为患者提供的医疗服务清单和费用由医疗中心在服务时的现行价格表确定。

3.       服务条款和条件。

3.1.诊所/供应商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现行法律开展工作: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民法典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公共卫生和医疗保健系统”法典,2020 年 7 月 7 日第 360-VI 号;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企业法典,2015 年 10 月 29 日第 375-V 号;

– 婚姻(婚姻和家庭)法典,2011 年 12 月 26 日第 518-V 号。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卫生部长令,2020 年 12 月 15 日第 DSM-272/2020 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批准使用辅助生殖方法和技术的规则和条件

– 2020 年 12 月 8 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卫生部长令第 DSM-236/2020 号“关于批准捐赠生殖细胞和生殖器官组织的原则和条件”。命令。

– 2015 年 11 月 23 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劳动法第 414-V 号;

– “关于税收和其他强制性预算支付”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税法)第 120-VI 号,2017 年 12 月 25 日;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预算法典 2008 年 12 月 4 日第 95-IV 号;

–    “关于许可和通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 2014 年 5 月 16 日第 202-V 号;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个人数据及其保护”法律 2013 年 5 月 21 日第 94-V 号;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律第274-IV号,2010年5月4日;

–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和附加责任公司”哈萨克斯坦共和国1998年4月22日法律第220-I号;

–   “关于强制性社会医疗保险”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2015 年 11 月 16 日第 405-V 号;

-“关于会计和财务报告”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2007 年 2 月 28 日第 234-III 号;

-“关于反腐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2015 年 11 月 18 日第 410 V 号;

-“关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语言”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1997 年 7 月 11 日。 151-I 号;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 2020 年 10 月 16 日第 672 号决议。

 «关于批准免费医疗保障金额清单并承认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部分决定无效»

– “关于批准医疗机构提供有偿服务的原则和提供合同的示范形式”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卫生部长令 2020 年 10 月 29 日第 DSM-170/2020 号。提供有偿医疗服务(援助)。

医疗服务地点:阿拉木图市,努尔兰卡帕罗夫街,392号楼,区。

2、3、4.

 患者同意医疗中心提供的治疗是不可能的

提供实现效果的充分保证,因为在服务期间和之后,立即和长期都可能出现各种并发症,也因为所使用的医疗保健技术不能完全消除由身体的生物学特性引起的副作用和并发症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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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提供者在本协议的工作日和工作时间内提供服务。注意

它是在诊所工作时间内每天闲暇时进行的,任何一天(根据诊所的工作时间表和特定专家的工作时间表)。

呼叫中心营业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8:00 至晚上 8:00,

周六 – 08:00 至 14:00。

仅通过网站接受诊所营业时间以外的在线预约申请。

此信息在呼叫中心运营商的第一个工作时间内处理。

当前电话号码也发布在诊所的官方网站上。

 所有与专家的预约均通过预约进行:

– 通过诊所网站填写在线申请后http://www.ngc.kz;

– 致电呼叫中心:+77010990990,电子邮件:info@ngc.kz;

 – 管理员直接在诊所的接待部门。

 患者可以在与诊所接待员或呼叫中心达成协议后无需预约就诊。

1. 所有来电均由呼叫中心处理,与呼叫中心接线员的所有对话都会被记录下来。

3.7. 入院时长取决于医生的专业和入院类型(初诊/复诊、入院/检查、其他服务)。

► 初诊时长可在 30(三十)至 40(四十)分钟之间,每次预约时长由专科医生决定;

 ► 专科医生复诊时长可长达 20(二十)至 30(三十)分钟。检查时间最长可达15(十五)和20(二十)分钟。

 ►诊断研究的持续时间取决于具体的研究类型,最长可达15(十五)个工作日。

 在对另一名病情严重的患者进行紧急护理以及对另一名患者进行紧急检查时,预约时间可能会发生变化。

 医生根据医疗中心设定的时间表接收患者。医生的时间表可能会有所不同。医生有权停止接收患者,以便为另一名患者提供紧急医疗护理。

  1. 通过网站进行预约。要在网站上申请在线入院,

您必须填写表格并等待呼叫中心接线员的电话以确认预约。如果在呼叫中心工作时间内 24 小时内未确认请求,则可能存在技术问题,您需要重新发送请求或致电呼叫中心。

 可以通过致电呼叫中心以及在接待处获取详细信息。

3.9. 如果患有传染病的患者向医疗中心提出申请,并且首次诊断或怀疑患有传染病,则将患者送往专门的医疗机构。

3.10. 为了维护秩序并确保中心大厅和走廊的安全,根据医疗机构使用的技术控制手段、控制和登记手段、摄影和视频设备的使用规则进行视频监控。确保保护经授权机构批准的患者和医务人员的权利。

3.11. 患者必须持有身份证件,身份证件上必须注明其个人数据:姓名、年龄、住址和联系电话。

3.12. 服务费用必须提前支付,可在中心收银台以现金支付,也可以使用银行卡将款项转入诊所/供应商的银行账户;

  为法人派遣的公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条件:存在签署的合同;预付款;存在申请;指示;被派遣患者的身份证件。

 为医疗保险机构推荐的受保公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条件:持有保险单、转诊单和身份证件。

3.13. 如果医生意外缺席或出现其他紧急情况,呼叫中心的专家(管理员)将尽快通知患者。

3.14. 如果无法在约定的时间赴约,患者承诺尽快通过电话通知医疗中心。

3.15. 如果患者比约定时间迟到超过 15(十五)分钟,医疗中心有权拒绝为患者提供服务,即使患者已预约。如果需要完成前一位患者的医疗护理,医生可以推迟患者的预约,但不得超过 1(一)小时。如果有必要接收病情更严重的患者或减少其他患者与传染病患者的接触,医生可以改变接诊顺序,即使是预约呼吸道。如果因健康状况而拒绝医生预约,诊所会立即通知已预约的患者,诊所没有义务推荐替代医生。

3.16. 如果患者/客户迟到接受医疗服务,诊所/提供者有权缩短医疗服务时间或完全拒绝服务,而无需退款或重新计算已支付的费用。

3.17.如果需要进行诊断研究(包括穿刺、活检、注射等)、手术干预,患者(或其法定代表人)承诺签署基于上述行动的执行或拒绝的协议。

3.18. 如果患者求助于医疗中心,并且有充分理由相信他们的健康因非法活动而受到损害,医疗中心医院将根据医疗机构的位置将信息发送给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执法机构。医疗组织。

3.19. 患者必须在预约时间前10(十)分钟到达,并随身携带身份证件以办理医疗文件。同时,根据代理程序,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卫生部长“关于批准卫生保健领域会计文件形式”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20年10月30日第DSM-175/2020号命令,患者必须提交其个人数据:T.A.A.、社会安全号码、年龄、住宅地址和联系电话——无论是在访问诊所时还是在预约时。

3.20. 如果无法在约定的时间赴约,患者承诺尽快通过电话通知诊所。根据预约情况,每位患者都会被分配一个特殊的预约时间。迟到和延迟预约可能会降低所提供的服务质量,并延迟下一次患者的预约。

3.21. 如果患者迟到超过预约时间的30%,医生有权更改预约时间,前提是不能延长预约时间而不侵犯下一位患者的利益。

3.22. 患者应邀请进入医生办公室。接待期间,未经邀请,禁止进入医生接待室。

3.23. 告知患者,不遵守诊所医务人员的指示(建议)可能会降低所提供的医疗服务质量,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或对健康状况产生负面影响。

3.24.如果患者违反医务人员的指示、建议和处方,诊所有权在发现这些违规行为后立即退出本协议,前提是终止提供医疗服务不会危及患者的生命和他人的健康。在这种情况下,所提供服务的费用将不予退还,诊所对患者健康状况的可能恶化不承担任何责任。

3.25. 患者承诺遵守个人卫生规则。

3.26. 在流行病(艾滋病毒和其他疾病)期间,建议保持社交距离并使用个人防护设备:纱布或其他绷带,以防止呼吸道感染。

3.27. 每次进行侵入性干预之前,患者应提前研究其文本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3.28.关于患者健康状况的医疗报告,包括诊断信息、患者身体状况、治疗和预防建议以及处方,如果在发现时由诊所的医务人员向患者出示,则属于诊所的财产。小时。患者有权向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提供医疗摘要数据,以便接受医疗护理。根据本协议,除非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另有规定,否则禁止患者或其他人未经诊所同意在大众媒体、社交网络和在线通信服务上发布患者的医疗报告,也不得向第三方展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3.29. 如果患者不遵守本协议规定的程序规则,诊所员工有权拒绝向患者提供服务。

3.30. 在访问诊所期间,患者和陪同人员必须照顾好诊所的财产。如果发生任何类型的财产损失(毁坏、损坏、损坏等),过错方应在提出索赔之日起 7(七)个工作日内自愿赔偿诊所所遭受的损失,或有权按照行政法规定的程序向过错方追偿。

3.31. 患者同意,诊所提供的治疗不能完全保证取得结果,因为在提供医疗服务期间和之后的短期和长期内可能会出现各种并发症,并且医疗保健中使用的技术不能完全消除由身体的生物学特性引起的副作用和并发症的可能性。

4. 付款程序

4.1. 服务费用在服务当天在收银台全额支付,在专家的第一次/重复预约之前。可以用现金或非现金支付。有些类型的服务是在接受服务后付款的。

 初次入院 – 这是一个月内第一次拜访某位医生;

 重复接待 – 包括患者在一个月内到诊所找一位专家的所有重复就诊。

4.2. 向患者/客户提供的付费医疗服务费用按照诊所/提供商批准的付费医疗服务价格表确定,该价格表在患者申请时已获批准。

4.3. 医疗服务费用应由患者/客户本人(或经其同意的其他人)在服务开始当天按照现行价格表全额支付。

4.4. 如果患者/客户通过向诊所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合理地拒绝检查或治疗,则支付的医疗服务费用将在患者身份证面前退还给患者/客户。和收据,但诊所与患者之间签订的单独合同中规定的情况除外。

4.5. 如果提前终止服务,诊所/提供者应向患者/客户支付已支付金额与实际提供的服务之间的差额,但患者/客户违反协议条款的情况除外。

4.6. 患者可以在自愿医疗保险的框架内以付费方式接受诊所服务,费用由第三方承担。

4.7. 患者必须在接受诊所服务之前付款。如果诊所的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开具了额外的服务,患者承诺在接受这些服务后不迟于 30(三十)分钟支付。付款可以用现金或非现金支付。

4.8.如果患者接受自愿健康保险下的服务,则必须出示保险单。

4.9. 诊所服务的付款“关于货币监管和货币控制”。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2018 年 7 月 2 日第 167-VI 号法律,仅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国家货币进行。以外币支付诊所服务的费用将根据预先开具的发票通过银行转账到诊所的账户。

5. 诊所/提供者的权利和责任

5.1. 在提供医疗服务时,诊所/提供者有义务:

5.1.1.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现行的医疗保健立法,使用诊所/生产商提供的许可证、医疗保健程序和医疗保健标准提供医疗服务;

5.1.2. 遵守医疗保健领域的监管法律法规;

5.1.3. 为患者/客户提供机会,了解根据本协议提供医疗服务期间有效的价格表;

5.1.4. 采取一切措施确保患者对治疗结果的最大满意度;

5.1.5. 按照疾病诊断和治疗的临床方案,在没有这些疾病分类的临床方案的情况下——按照公认的方法和循证医学为医疗目的提供医疗服务;

5.1.6. 在提供有偿医疗服务期间,如果根据紧急指征需要提供额外医疗服务,以消除患者在突发急性疾病、病症、并发症、慢性疾病的情况下的生命威胁,提供免费医疗援助“关于公共卫生和医疗保健系统”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20年7月7日法典(以下简称“法典”);

5.1.7. 向患者提供免费、可访问和可靠的信息,包括有关诊所(国家登记处)位置、工作时间、医疗服务清单及其费用指示以及提供和接受这些服务的条件的信息;通过在诊所网站上发布有关服务的信息,包括资格和认证专家;

5.1.8. 告知患者:

– 关于无法提供任何服务;

– 关于需要为患者安排紧急或计划的住院治疗;

– 关于提供某种服务的禁忌症和可能产生的负面后果。

5.1.9. 直接向患者展示显示患者健康状况的医疗文件,并根据患者或其法定代表人的书面要求提供有关患者健康状况的医疗文件的副本;

5.1.10. 确保向患者/客户申请时的保密性

根据医疗隐私和个人数据立法的要求提供有关其健康状况的医疗服务;

5.1.11. 向患者提供医疗文件以及病情报告

医疗保健,表明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立法开展的研究和治疗措施。

5.1.12. 在提供医疗服务期间遵守其领土内必要的卫生和防疫秩序;

5.1.13. 帮助员工遵守荣誉准则。

5.1.14. 尊重和人道地对待患者/客户;

5.1.15.在患者/客户按照本合同第4节规定的程序支付款项并提交付款确认文件后,完全按照本合同使用现代诊断和治疗方法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5.1.16. 记录患者/客户提供的医疗服务的类型、数量、费用以及从其收到的资金。

  1. 在提供医疗服务时,诊所/提供者有权:

5.2.1.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卫生部批准的临床诊断和治疗方案、医疗程序和标准,或在没有这些的情况下,根据其医生的经验,独立确定旨在建立诊断和治疗的必要医疗服务量。这些疾病分类的相关临床方案——根据循证医学,出于医学原因,基于普遍接受的方法和临床基础的能力。

5.2.2. 聘请第三方(联合承包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5.2.3. 如果不遵守医疗指示,患者/客户违反制度、诊所住院规则以及住院制度,提前终止治疗。

5.2.4. 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的,一方有义务在1日内将情况的开始、终止以及终止情况告知另一方。同时,双方可以根据情况发生的时间及其后果延长合同义务的履行期限。

5.2.5. 在患者履行支付医疗服务费用的义务之前,不得开始提供服务;

5.2.6.拒绝服务:

– 患者有治疗和诊断措施禁忌症的情况;

– 患者不遵守诊所的建议;

– 患者拒绝准备/签署提供特定类型服务所需的文件(自愿同意医疗干预等);

– 无法提供安全的医疗服务。

5.2.7. 如果患者/客户拒绝接受诊所/提供者认为可以降低或消除患者/客户健康风险的服务,则可以从拒绝医疗服务的患者/提供者处获得适当的收据。这种拒绝对消费者健康可能造成的后果。

5.2.8.根据与患者的事先约定更改服务时间,无故接收有急性病症状的患者,更换主治医生;

5.2.9. 如果患者接受服务迟到超过 15(十五)分钟,诊所有权更改或拒绝患者的预约;

5.2.10. 存储和处理患者的个人数据,并根据需要匿名使用。

5.2.11. 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医疗保健法规定的情况下,未经患者同意提供医疗服务。

  1. 患者/客户的权利和义务

6.1.患者/客户承诺:

6.1.1. “新一代诊所”确定诊所内部规则、工作秩序和患者制度。遵守LLP制定的规则;

6.1.2. 及时正确地执行主治医生和相关治疗和检查专家的医嘱、处方和建议,遵守诊所/供应商的内部规则、治疗和保护制度、安全设备和消防安全规则;

6.1.3. 在提供医疗服务的所有阶段与医生(医务人员)合作。

6.1.4.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得自行用药,不得听从建议,不得接受治疗师、替代医学医生以及其他医疗机构医生的治疗; 6.1.5. 尊重医护人员和其他参与医疗保健的人员,尊重其他患者的权利。

6.1.6. 了解根据本合同提供付费医疗服务的程序和条件;

6.1.7. 按照本协议第 4 节规定的方式,在开始提供医疗服务之前,按照诊所/医疗服务提供者批准的价格表支付医疗服务费用,并且只能通过诊所/医疗服务提供者的收银台支付;

6.1.8. 向医疗服务提供者提供必要和可靠的信息,以确保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关于他们的健康状况和近亲的健康状况、关于他们的病理史、遗传、过去或现在的疾病、感染。 、手术、可能的禁忌症,包括使用药物、身体的个人特征、不良习惯和职业危害、过敏反应。患者应意识到故意伪造其健康信息可能会影响诊断、处方治疗的准确性和安全性以及康复的可能性。还提供先前检查和与诊所/提供者以外的专家会诊的记录(如适用)以及有关您的健康状况和其他可能影响治疗过程的因素的所有已知信息。

6.1.9. 患者应该知道故意伪造有关其健康的信息会影响诊断的正确性、处方治疗和康复预后。

6.1.10. 患者有义务立即告知主治医生其健康状况的恶化,告知主治医生其在治疗过程中健康状况的任何变化,并立即告知m 向主治医生说明可能损害其健康的不良状况。健康;

6.1.11. 如果没有主治医生,请将此信息发送给诊所接待员或联系中心。

6.1.12. 提供联系信息(电子邮件地址、电话号码、实际地址);

6.1.13. 如果拒绝服务,诊所/提供者的医生认为可以减少或消除对患者/客户健康的风险,则发出拒绝医疗护理的适当收据;

6.1.14. 如果患者/客户未到达和/或相对于预定的服务时间迟到超过 15(十五)分钟,诊所/提供者可以推迟接受服务的日期或取消服务。

6.1.15.如果您隐瞒或提供不完整的健康信息,诊所/提供者对治疗结果不承担责任;

维护社会秩序,在疫情和隔离期间使用

防护设备、纱布或其他绷带,以防止呼吸道感染。

爱护医疗中心的财产。

患者有义务遵守本协议规定的规则。

6.2. 在申请和接受医疗护理时,患者有权:

6.2.1. 如果有合适的替代方案,从付费部门(病房)工作的医生中选择一名主治医生,用另一名主治医生替换;

6.2.2. 医疗中心员工和其他参与提供医疗护理的人员给予尊重和人道的待遇。

6.2.3.随时检查诊所/提供者提供的服务的进度和质量,而不干扰其活动;

6.2.4. 向诊所/提供者索取有关您健康状况的必要医疗信息和支持文件。

6.2.5. 如果先前提供的解释对他/她不清楚,请向临床医生/提供者进一步澄清其健康状况、推荐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6.2.6. 获得有关其主治医生和其他直接参与为其提供医疗服务的人员的姓氏、名字、父名、职位、工作经验和资格水平的信息;

6.2.7.在符合卫生防疫要求的条件下进行检查和治疗;

6.2.8. 根据法律规定自愿知情同意接受医疗干预;

6.2.9. 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患者或其法定代表人有权拒绝医疗干预或要求终止医疗干预。应以患者或其法定代表人能够理解的方式向患者或其法定代表人解释拒绝医疗干预可能产生的后果。拒绝医疗干预并注明可能产生的后果,应在医疗文件中正式记录,并由患者或其法定代表人以及医务人员签字;

6.2.10. 联系患者支持和内部审查服务、诊所官员以及监管和/或监督机构或法院;

6.2.11.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诊所员工有权对就医事实、健康状况、诊断以及在检查和治疗过程中获得的其他信息保密。6.2.12. 患者有权对在申请和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提供的信息以及构成医疗秘密的其他信息保密,医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责任披露这些信息。

6.2.13. 以可访问的形式获得有关其健康状况、所用诊断和治疗方法的详细信息,包括检查结果、疾病的存在、诊断和预后、治疗方法;风险、可能的医疗干预选择、其后果和所进行治疗的结果、信息(有关可能的风险和益处的数据、推荐和替代治疗方法、有关拒绝治疗可能后果的信息、有关诊断、预后和治疗计划的信息);以及解释出院或转诊至其他医疗机构的原因)并提供关于健康状况的独立意见和咨询。

6.2.14. 患者可以指定一个人来告知其健康状况。健康状况信息可以对患者隐藏,并向患者的配偶、近亲属或法定代表人披露。

  1. 隐私

7.1. 为了履行本协议nt,“关于个人数据及其保护” 根据 2013 年 5 月 21 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第 94-V 号法律第 7、8 条,患者应向诊所提供其个人数据(包括:姓氏、名字、父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数据、个人身份证号码、登记地址和居住地址、联系数据等),并同意诊所工作人员处理其个人数据,以及与患者健康状况相关的特定个人数据,以便接受诊所提供的服务。此同意执行与患者个人数据相关的任何操作,以实现上述目的,包括但不限于:收集、系统化、积累、存储、澄清(更新、更改)、使用、分发(包括转移)、非个人化、阻止、删除,以及根据现行立法执行任何其他操作

处理个人数据。诊所以以下方式处理个人数据:使用自动化工具处理个人数据、不使用自动化工具处理个人数据(非自动化处理)。

7.2. 双方接受相互义务,在履行本协议要求的同时对从另一方收到的任何信息保密。

7.3. 本协议的条款、附加协议和附件、与本协议实施相关的文件和信息均属机密。

7.4. 双方仅向直接参与履行本协议义务的人员提供访问权。

7.5.双方承诺不向与提供服务无关的第三方披露任何根据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而从另一方收到的信息,并且不将其用于除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以外的目的,但根据本协议在收到信息之前,经提供方书面同意而收到的信息除外;

7.6. 向第三方转让信息或以其他方式披露本协议项下被视为机密的信息,只有在获得另一方书面同意后才能进行(法律不需要此类同意的情况除外)。

7.7. 经患者或其代表同意,可以将构成医疗机密的信息转让给其他人,包括官员,以利于对患者进行检查和治疗(现行法规不需要此类同意的情况除外)。

7.8.患者医疗文件中包含的构成医疗机密的信息可以在未经患者或其代表同意的情况下传输,用于对由于自身状况而无法表达意愿的患者进行检查和治疗以及其他情况。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规定的情况。

7.9. 诊所工作人员的体检结果将亲自或通过移动或其他应用程序通知患者,以及在患者注册期间应其要求通过电子通信通知患者。

  1. 患者/客户同意处理个人数据

7.10.1. 通过签署本协议,患者/客户接受其条款并同意诊所/提供商处理其个人数据,

7.10.2.通过签署本协议,患者/客户同意在诊所/供应商的领土上录音、拍照和录像,以及在诊所/供应商的官方网站上发布音频、照片、视频材料。

7.10.3. 我已熟悉医疗服务提供社区协议的条款和条件。我通过签名和支付付费医疗服务费用确认诊所/供应商网站 http://www.ngc.kz 上发布的付费医疗服务提供公共协议。

  1. 责任

8.1. 未履行或未能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一方应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现行法律承担责任。

8.2. 因患者违反本协议要求以及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规定的其他理由而导致诊所未履行或不当履行本协议的,诊所不承担责任。

8.3. 诊所对患者提供的文件(包括个人文件)和/或信息的不可靠性、伪造性、不准确性等负责。

8.4.诊所/供应商患者/客户因医疗指标未提供关于其健康状况或医疗服务质量的不完整信息。

8.5. 如果因患者/客户违反医疗指示而导致上述情况发生,诊所/供应商对患者/客户健康造成的任何损害或无法康复概不负责。

8.6. 如果患者/客户不遵守诊所医务人员的建议和要求 2(两次)或以上,后者有权单方面在法庭外终止本协议。

8.7. 认为其在本协议下的权利受到侵犯的一方有权向另一方发送信函,陈述其索赔。接受索赔的一方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予以答复。

8.8.诊所对下列情况下所提供服务的结果不承担责任:

– 患者未遵守治疗建议和其他旨在恶化患者健康的行为;

– 应患者要求提供服务而无医疗指征;

– 如果由于患者缺席或拒绝继续治疗而导致治疗计划未能完成;

– 对批准使用的药物和医疗产品出现未知的过敏或不耐受;

– 提供诊所服务后第三方的医疗干预;

– 如果患者已被警告在这种情况下提供的医疗服务可能无效,患者知情拒绝继续治疗;

– 对于患者的进一步健康状况,以及因拒绝一般或个人医疗治疗而出现的并发症干预;

– 此类药物和制剂的制造商,用于治疗因使用摘要中指定的药物和制剂而引起的副作用;

-·如果所提供的医疗服务的无效性或造成的损害是由于医生缺乏此类信息而导致的,患者没有履行告知医生先前疾病、过敏反应、禁忌症的义务。

8.9. 诊所/提供者负责适当的服务数量和质量;

8.10. 如果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抗力情况(地震、流行病、军事行动、罢工、罢工)而导致部分或全部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则双方不承担责任。主管部门作出的相关决定,阻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等)等)。

8.11. 患者/客户应对干扰医疗和(或)制药人员合法活动、违反检疫制度、卫生规则和卫生规范、损害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共秩序和道德的行政违法行为、处罚和责任负责。还负责在媒体、社交网络和(或)其他大众传播系统(包括信使和聊天)中传播与服务相关的信息,这些信息会损害和(或)贬低诊所/提供者和(或)其客户。

8.12. 患者/客户应负责及时偿还向诊所/提供者提供的实际医疗费用。

8.13.如果患者/客户违反医疗服务付款条款,诊所/生产商可采取措施扣留罚款。如果患者拖欠诊所提供的服务,诊所有权暂停根据本协议进一步提供服务,直到患者全额支付诊所提供的服务。

8.14. 如果诊所的财产受到损害,患者有义务全额赔偿损失。

8.15. 在其他情况下,双方应根据共和国现行立法承担责任哈萨克斯坦的 lic。

  1. 修改合同条款

9.1. 诊所/供应商可以单方面更改本协议的条款。对协议的更改将在诊所/提供商的网站上在线发布,并以纸质形式在诊所的接待处提供。更改将从公开之日起生效。如果对出版物的解释不同,则以诊所登记册中的出版物为准。

10. 合同有效期。

10.1.本公开发行合同自公开发行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9年1月1日,即双方履行义务或违反合同为止。

11.     解决争议和冲突情况的程序。

11.1. 确定审查、记录和分析医疗事件案例(事件)的程序,是根据卫生保健领域授权机构批准的命令进行的。

11.2. 如果患者的权利受到侵犯,他(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出书面投诉,通过接待部门提交并提交给诊所负责人审议。投诉可以在评论和建议书中提出,也可以以电子方式发送到诊所网站。建议患者留下联系电话,以便患者支持和内部审查服务部门及时回复投诉。上诉将按照程序进行审理。

11.3. 诊所将在收到投诉之日起 3(三)至 20(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查投诉。对投诉的书面回复可以通过邮寄的方式发送到患者指定的地址,或者根据患者的要求,可以在约定的时间内亲自送达或口头解释。诊所网站上公布的对投诉的回复将以电子方式发送到患者指定的电子邮件地址。

11.4. 对于所有问题、投诉和建议,患者可以联系患者支持和内部专家服务部门以及诊所负责人。

11.5.双方承诺通过双方和/或其代表之间的谈判以及调解解决本合同项下产生的所有争议。双方在本协议实施框架内未解决的所有争议将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现行立法规定的程序解决。

 12. 费率政策

12.1. 除国家命令提供的服务外,服务费用由诊所独立确定,并在诊所总干事命令批准的诊所服务价格表中确定。官方网站上发布的诊所服务价格信息始终与诊所价格表中的信息相同。

12.2.诊所不因社会原因提供折扣服务:残疾、退休年龄、多子女母亲。

12.3. 诊所在网站上、通过其在社交网络上的代表、在接待区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发布的临时促销活动中,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的折扣。诊所有权根据个人患者的申请和诊所总经理审查的官方支持文件,向其提供折扣。

  1. 不可抗力

13.1. 如果这是由于不可抗力情况导致的,且该不可抗力情况是本方在签订协议后无法预见或预见的,则本方对部分或全部未能履行或未能履行义务不承担责任。 .

13.2. 就本合同而言,“不可抗力”是指超出双方控制范围的意外事件。此类事件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战争、敌对行动、自然或人为灾害、洪水、火灾、地震、流行病以及政府或政府当局的行为。

13.3. 双方承认,双方破产不属于不可抗力情况。

13.4. 如果因不可抗力情况导致未能履行本协议的要求,双方不承担责任。

13.5. 诊所/提供商无需因未履行本协议而支付罚款,也无需在以下情况下终止本协议:本协议的履行延迟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

13.6. 发生不可抗力时,诊所/供应商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患者/客户此类情况及其原因。除非患者/客户另有书面指示,否则诊所/供应商应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继续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并寻求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替代方法来履行本协议。

  1. 提供有关患者健康状况的信息的程序。

14.1. 每位公民都有权以自己可访问的形式获得有关其健康状况的信息,包括检查结果、疾病的存在、诊断和预后、治疗方法、相关风险、可能的医疗干预选择、其后果和指示的治疗结果。

14.2. 有关患者健康状况的信息由主治医生或诊所的其他官员以符合医学伦理要求的可访问形式提供。信息应包括检查结果、疾病的存在、诊断和预后、检查和治疗方法、相关风险、可能的医疗干预选择及其后果,以及有关治疗结果和可能出现的并发症的信息。 . 健康状况信息不能违背公民的意愿提供给他。如果预测疾病发展不利,则必须将信息传达给公民及其家人,如果公民不禁止告诉他们和(或)指定患有该疾病的人。应传达此类信息。

14.3. 对于未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被认定为无行为能力的人,应向其法定代表人提供有关患者健康状况的信息。

14.4. 医疗文件中的信息构成医疗秘密,只有在现行立法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在未经患者及其法定代表人同意的情况下提供。

15. 向患者和(或)其他人发放临时残疾单、证书、医疗文件摘录的程序

15.1.签发证明暂时丧失工作能力的文件以及医疗记录摘录的程序受现行立法管制。

15.2. 签发证明患者暂时丧失工作能力的文件的程序是经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卫生部长于 2020 年 11 月 18 日发布的 DSM-198/2020 号命令批准的一种暂时丧失工作能力形式。关于进行暂时丧失工作能力的检查,以及批准签发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表或证书的原则。»。

15.3.胚胎移植手术怀孕期间,从胚胎移植之日起直至检测到怀孕,实施手术的医疗机构将出具一张表格和一张暂时丧失工作能力的表格。

15.4. 应患者要求,可向其提供病假证明或医疗卡摘录。根据患者的书面要求,可向其提供医疗卡副本。

  1. 最后条款

15.1. 在不违背要约条款的情况下,患者/客户和诊所/提供者有权随时以书面双边文件的形式签订提供有偿医疗服务的合同。

15.2.本协议在患者/客户接受诊所/生产商的公开要约的情况下订立,有效期至双方完全履行义务为止。诊所/生产商有权随时更改要约条款或撤回要约,但须在更改前不迟于 5(五)个工作日通知患者/客户。要约生效或撤回要约。

15.3. 患者/客户同意并承认,要约的更改将导致双方之间订立并有效的协议的更改,且协议的此类更改应与要约的此类更改同时生效。患者/客户特此确认其拥有订立协议所需的所有必要合法权利和权力。

15.4.患者/客户在对协议进行更改(公开要约)后注册服务,诊所/提供商和患者/客户明确理解为同意所做的更改。

15.5. 诊所/提供商可自行决定修改本协议的条款。对协议的更改将在诊所/提供商的网站上在线发布和/或在诊所/提供商所在地以纸质形式发布。更改将从公开宣布之日起生效。

15.6. 在本协议未规定的所有事项上,双方应遵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现行法律。

双方的详细信息和签名

16.1. 双方明确同意,患者/客户的详细信息是r应被视为医生在预约和检查时提供的信息。

16.2.诊所/提供者:

“新一代诊所”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阿拉木图市努尔兰卡帕罗夫街 392 号 2 号

(原 Al-Farabi 大街 120/47 号 2 号)

索引 A15E2H1

BSN 220340032915

IIC KZ19601A861003549661

“哈萨克斯坦人民银行”白色

BIC HSBKKZKX

+77010990990

电子邮件地址: info@ngc.kz

网站: http://www.ngc.kz

附录 1

公开(公开)提供有偿医疗服务的协议

2024 年 1 月 15 日

医疗中心患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规则

  1. 保持医疗中心大厅的秩序并确保安全;

音频和/或视频监控。

  1. 与医疗中心呼叫中心接线员的所有对话都会被记录下来。
  1. 按照以下方式访问诊所规则:
  2. 进入诊所时,建议穿上鞋套或换上一双鞋。
  3. 在寒冷的天气里,患者应将外套留在衣柜里。登录
  1. 一年中的任何时候,医疗办公室都禁止穿外套。

根据预约,为每个患者分配一个特殊的预约时间。入院延误和延迟会降低所提供的服务质量,并延迟下一位患者的预约。如果患者迟到超过预约时间的 30%,医生有权更改预约时间,前提是他不能在不侵犯下一位患者的利益的情况下延长预约时间。

  1. 患者应其邀请进入医生办公室。接待期间,禁止未经邀请的医生进入办公室。
  2. 陪同人员(患者的法定代表人除外)只有在获得主治医生的许可并遵守其所有要求和指示的情况下才允许进入办公室,但现行立法规定的情况除外。
  3. 所有来访者(患者、法定代表人、陪同人员)都有义务遵守个人卫生规则。
  4. 在任何侵入性干预之前,患者应提前研究其文本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5. 医生、麻醉师、生殖专家、妇科医生、泌尿科男科医生等将向患者提供有关拟议检查、治疗和/或手术的所有他感兴趣的信息。
  6. 患者应立即告知医生其健康状况的任何恶化。如果没有主治医生,请将此信息提供给诊所接待员。
  7. 医疗中心的场所应干净整洁。垃圾和使用过的个人卫生用品只能扔进垃圾桶,使用过的鞋套则放在位于医疗中心大厅的专用垃圾桶内;
  8. 疫情期间,维护社会秩序,使用个人防护设备,纱布或其他绷带,以防止呼吸道感染。
  9. 在就诊医疗中心期间,患者及其陪同人员应爱护医疗中心的财物。
  10. 如患者不遵守规定的程序规则,医疗中心员工有权拒绝为其提供服务。
  11. 诊所不对个人物品、珠宝、电话、未存入的钱款负责。
  12. 如发生任何类型的财产损失(毁坏、损坏、损坏等),过错方应在提出索赔之日起 7(七)个工作日内自愿赔偿对医疗中心造成的损失,或由医疗中心行政部门按法律规定进行赔偿。有权向有罪方追讨赔偿,以便

严禁:

– 未经授权录音、拍照、录像;

– 粗言秽语;

– 对医疗中心员工或医疗中心其他人表现出粗鲁无礼,或在其他人面前与他们解决问题;

– 大喊大叫、大声说话、制造噪音、摔门;

– 在医疗机构的流行病、隔离制度或紧急情况下拍摄视频,

– 在会议和操作期间打电话;

– 在地板上扔垃圾和鞋套,在中心跑来跑去;

– 充当销售代表或从事任何交易;

– 在门廊上,以及中心的任何场所,不得饮酒、吸烟或服用导致意识和行为改变的其他药物;

以下情况视为违法:

如果患者不遵守规定的程序规则,诊所员工有权拒绝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

 如果患者出现非法、不当行为、对其他患者、医务人员发表粗鲁言论、患者处于酒精或药物成瘾状态或违反本规定的要求,中心管理部门保留权利。拒绝监测和治疗患者,如果不危及他的生命(紧急情况除外),在患者表和病史中注明违反治疗方案、患者行为规则,以及致电阿拉木图授权机构设立的监测小组。

 诊所管理部门对未存入的金额不承担责任。

附录 2

公开(公开)提供有偿医疗服务的协议

2024 年 1 月 15 日

反馈链接

 我们非常感谢我们的客户/客户对我们工作的评论,以及改进服务的建议诊所。

 诊所管理层将单独考虑每份申请,并必须在 10(十)个工作日内答复。

 您可以对诊所专家团队的工作发表评论,也可以以任何方便的方式表达您的愿望和建议:

在中心网站 http://www.ngc.kz (“评论”部分);

在诊所:

– 在注册表中发布的评论和建议书:

– 诊所内的评论和建议箱;

通过电子邮件(info@ngc.kzadministr@ngc.kz 带有“反馈和建议”标签)。

中心的社交页面:

此外,患者可以向诊所负责人以及医疗部门结构单位负责人和登记处提出所有问题和建议:

行政和管理人员的组成

“新一代诊所”有限责任公司,电话:+77010990990

In.701

编号 p/p姓氏、名字、父名服务名称电话 警告
1Bekmusaev Syrym Batyruly导演Inside. 701 
Kilibayeva Galiya Abenovna治疗预防工作副主任Ind.716 
3Tuzelbekova Zhadyra Beksultanovna财务副总监英寸701 
4Mattanaev Darkhan Zholdybayuly组织工作副主任In.707 
5Ikhlasbaeva Gaziza Otankyny 护士长英寸701 
6Ospanova Ainur Sattarbekyvna法律顾问707 
7Nurmanov Maksat Meirambekuly实验室负责人。胚胎学顾问英寸711 
8Mukhambetzhanova Saltanat Zhusipovna临床诊断实验室负责人 
9Aliev Islam Sumaliuly高级管理员喝。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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