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規定
本個人資料處理政策是根據2013年5月21日哈薩克共和國法律N 94-V「關於個人資料及其保護」(以下簡稱「個人資料法」)的要求制定的確定新生代診所(以下簡稱運營商)處理個人資料的程序和個人資料採取的安全措施。
1.1.運營商將在處理個人資料時遵守人和公民的權利和自由作為其開展活動的最重要目標和條件,包括保護隱私權、個人和家庭秘密。
1.2.本業者關於個人資料處理的政策(以下簡稱本政策)適用於業者可取得的有關網站 https://ngc.kz 訪客的所有資訊。
政策中使用的基本概念
2.1.個人資料的自動處理 – 使用電腦技術處理個人資料。
2.2.阻止個人資料是暫時停止處理個人資料(需要處理以澄清個人資料的情況除外)。
2.3.網站是圖形和資訊材料以及電腦程式和資料庫的集合,確保它們在互聯網上的可用性,網址為 https://ngc.kz。
2.4.個人資料資訊系統是資料庫中包含的個人資料以及保證其處理的資訊技術和技術手段的集合。
2.5.個人資料的非個人化 – 導致在不使用附加資訊的情況下無法確定特定使用者或其他個人資料主體的個人資料所有權的行為。
2.6。個人資料的處理- 使用自動化工具或不使用此類手段對個人資料執行的任何行動(操作)或一組行動(操作),包括收集、記錄、系統化、累積、儲存、澄清(更新、更改) 、個人資料的提取、使用、轉移(分發、提供、存取)、去個人化、阻止、刪除、銷毀。
2.7.運營商 – 國家機構、市政機構、法人或自然人,獨立或與其他人共同組織和/或進行個人資料處理,以及確定處理個人資料的目的、個人資料的構成處理、使用個人資料執行的操作(操作)。
2.8.個人資料 – 與網站 https://ngc.kz 的特定或已識別使用者直接或間接相關的任何資訊。
2.9.個人資料主體授權分發的個人資料 – 個人數據,透過同意處理個人資料主體授權分發的個人數據,向其提供無限數量的存取權限按照個人資料法(以下簡稱「授權分發的個人資料」)規定的方式。
2.10.使用者 – 網站 https://ngc.kz 的任何訪客。
2.11.提供個人資料 – 旨在向特定人或特定群體揭露個人資料的行為。
2.12.個人資料的分發 – 旨在向無限數量的人披露個人資料(個人資料的傳輸)或向無限數量的人熟悉個人資料的任何行為,包括在媒體上發布個人資料、在資訊中發布個人資料和電信網路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提供對個人資料的存取。
2.13.個人資料跨境傳輸是指將個人資料傳輸到外國境內的外國政府機構、外國個人或外國法人。
2.14.個人資料的銷毀 – 任何導致個人資料被不可挽回地銷毀且無法進一步恢復個人資料資訊系統和/或個人資料物質媒體中的個人資料內容的行為均被銷毀。
經營者的基本權利義務
3.1.經營者有權利:
——從個人資料主體接收包含個人資料的可靠資訊和/或文件;
— 如果個人資料主體撤回對個人資料處理的同意,並發出停止處理個人資料的請求,運營商有權在未經個人資料主體同意的情況下繼續處理個人資料如果有個人資料法規定的理由;
以及確保履行《個人資料法》和根據該法通過的法規規定的義務所需和充分的措施清單,除非《個人資料法》或其他聯邦法律另有規定。
3.2.經營者有義務:
——應個人資料主體的要求,向其提供有關其個人資料處理的資訊;
— 依照哈薩克共和國現行立法規定的方式組織個人資料的處理;
——依照個人資訊法的要求,回應個人資訊主體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與詢問;
— 應授權機構的要求,在收到請求之日起 10 天內,向保護個人資料主體權利的授權機構報告必要的資訊;
— 發布或以其他方式提供對本政策有關個人資料處理的無限制存取;
— 採取法律、組織和技術措施,保護個人資料免遭未經授權或意外的存取、破壞、修改、阻止、複製、提供、散佈個人數據,以及與個人資料有關的其他非法行為;
— 依照《個人資料法》規定的方式和情況,停止傳輸(分發、提供、存取)個人資料、停止處理和銷毀個人資料;
——履行《個人資訊法》規定的其他職責。
個人資訊主體的基本權利義務
4.1.個人資料主體享有以下權利:
— 接收有關其個人資料處理的信息,聯邦法律規定的情況除外。此資訊由營運商以可存取的形式向個人資料主體提供,且不應包含與其他個人資料主體相關的個人數據,除非有合法理由揭露此類個人資料。資訊清單及其取得程序由《個人資料法》規定;
— 要求經營者澄清其個人數據,如果個人資料不完整、過時、不準確、非法取得或對於既定處理目的而言並非必要,則予以封鎖或銷毀,並採取法律規定的措施保護其個人資料;權利;
——在處理個人資料以在市場上推銷商品、作品和服務時提出事先同意的條件;
— 撤回對個人資料處理的同意,並發送停止處理個人資料的請求;
— 向授權機構上訴以保護個人資料主體的權利,或向法庭上訴業者在處理其個人資料時的非法行為或不行為;
——行使哈薩克共和國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4.2.個人資料主體有義務:
— 向運營商提供有關您自己的可靠資訊;
— 通知業者有關您個人資料的澄清(更新、變更)。
4.3.未經運營商同意,向運營商提供有關其自身的虛假信息或有關個人數據主體的信息的人員將根據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律承擔責任。
處理個人資料的原則
5.1.個人資料的處理是在合法和公平的基礎上進行的。
5.2.個人資料的處理僅限於實現特定的、預先定義的和合法的目的。不允許處理與收集個人資料的目的不相符的個人資料。
5.3.不允許合併包含個人資料的資料庫,其處理目的相互不相容。
5.4.只有符合處理目的的個人資料才會被處理。
5.5.處理的個人資料的內容和數量符合規定的處理目的。不允許對已處理的個人資料進行與其所規定的處理目的相關的冗餘。
5.6.處理個人資料時,應確保個人資料的準確性、充分性,並在必要時確保與處理個人資料目的的相關性。營運商採取必要措施和/或確保採取措施刪除或澄清不完整或不準確的資料。
5.7.個人資料的儲存以能夠識別個人資料主體的形式進行,儲存時間不得超過處理個人資料的目的所需的時間,除非聯邦法律、協議規定了個人資料的儲存期限個人資料主體為當事人、受益人或擔保人。處理後的個人資料在到達目標後將被銷毀或匿名化
處理或在失去實現這些目標的需要的情況下,除非聯邦法律另有規定。
處理個人資料的目的
處理的目的是透過發送電子郵件告知使用者個人資料和哲學信念。本隱私權政策基於2013 年5 月21 日哈薩克共和國法律N 94-V“關於個人資料及其保護”,適用於“運營商”在使用“運營商”時可以獲得的有關“用戶”的所有信息。
處理個人資料的條件
7.1.個人資料的處理是在個人資料主體同意處理其個人資料的情況下進行的。
7.2.為了實現俄羅斯聯邦國際條約或法律規定的目標,以及履行俄羅斯聯邦立法賦予運營商的職能、權力和責任,必須處理個人資料。
7.3.個人資料的處理對於司法、執行司法行為、其他機構或官員的行為是必要的,並根據俄羅斯聯邦關於執行程序的立法執行。
7.4.個人資料的處理對於執行個人資料主體作為一方、受益人或擔保人的協議以及個人資料主體主動簽訂的協議或個人資料主體所依據的協議是必要的。 。
7.5。在不侵犯個人資料主體的權利和自由的前提下,處理個人資料對於行使運營商或第三方的權利和合法利益或實現具有社會意義的目標是必要的。
7.6。個人資料的處理是由個人資料主體或應其請求提供給無限數量的人的存取(以下簡稱公開的個人資料)。
7.7.我們處理根據聯邦法律需要公佈或強制披露的個人資料。
收集、儲存、傳輸和其他類型的個人資料處理的程序
透過實施必要的法律、組織和技術措施來確保營運商處理的個人資料的安全,以完全遵守個人資料保護領域現行立法的要求。
8.1.運營商確保個人資料的安全,並採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防止未經授權的人員存取個人資料。
8.2.在任何情況下,使用者的個人資料都不會轉移給第三方,除非與現行立法的實施有關,或個人資料主體同意業者將資料轉移給第三方履行民法合約規定的義務。
8.3.如果發現個人資料不準確,使用者可以透過向運營商發送通知至運營商的標有「更新個人資料」的電子郵件地址 ecomed17@mail.ru 來獨立更新這些資料。
8.4.處理個人資料的期限取決於個人資料收集目的的實現情況,除非合約或現行法律規定了不同的期限。
用戶可以隨時透過電子郵件向運營商發送通知,撤回對個人資料處理的同意,該通知發送至運營商的電子郵件地址 ecomed17@mail.ru,標有“撤回對個人數據處理的同意”。
8.5。第三方服務(包括支付系統、通訊和其他服務提供者)收集的所有資訊均由這些人(營運商)根據其使用者協議和隱私權政策進行儲存和處理。個人資料和/或指定文件的主題。運營商不對第三方(包括本段中指定的服務提供者)的行為負責。
8.6。個人資料主體對允許分發的個人資料的傳輸(提供存取除外)以及處理或處理條件(獲取存取除外)制定的禁令不適用於在以下情況下處理個人資料的情況: RK 法律確定的國家、公共和其他公共利益。
8.7.在處理個人資料時,運營商確保個人資料的機密性。
8.8。營運商以能夠識別個人資料主體的形式儲存個人數據,儲存時間不得超過處理個人資料目的所需的時間,除非聯邦法律規定了個人資料的儲存期限,且聯邦法律規定了個人資料的儲存期限。方受益。
其獲取方或擔保方是個人資料的主體。
8.9。終止個人資料處理的條件可以是個人資料處理目的的實現、個人資料主體的同意期限屆滿、個人資料主體撤回同意或要求停止處理個人資料,以及非法處理個人資料的識別。
運營商使用收到的個人資料執行的操作列表
9.1.運營商收集、記錄、系統化、累積、儲存、精煉(更新、更改)、提取、使用、傳輸(分發、提供、存取)、去個人化、阻止、刪除和銷毀個人資料。
9.2.運營商在透過資訊和電信網路接收和/或傳輸接收到的資訊或不接收資訊的情況下對個人資料進行自動處理。
個人資料跨境傳輸
10.1.在開始個人資料跨境轉移活動之前,業者有義務將其進行個人資料跨境轉移的意圖通知個人資料主體權利保護授權機構(該通知透過以下方式發送):與處理個人資料意圖的通知分開) 。
10.2.在提交上述通知之前,業者有義務從計劃跨境傳輸個人資料的外國當局、外國個人、外國法人處獲取相關資訊。
個人資料的保密性
業者和其他有權存取個人資料的人有義務在未經個人資料主體同意的情況下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分發個人數據,除非聯邦法律另有規定。
最終條款
12.1。使用者可以透過電子郵件 ecomed17@mail.ru 聯繫營運商,以獲得有關處理其個人資料的相關問題的任何澄清。
12.2.本文件將反映運營商個人資料處理政策的任何變更。該政策無限期有效,直到被新版本取代。
12.3。此政策的當前版本可在網路上免費取得:https://ngc.kz/privacy-poli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