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Главная
- 辅助生殖技术方案的患者选择标准
為外國患者提供輔助生殖技術信息
I. 总则:
1. 已婚的女人和男人可使用安全有效的方法接受治疗,包括辅助生殖技术(以及代孕);
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身份证、结婚证;
对外国人 - 护照、结婚证。对于外国人,护照和结婚证必须在领事馆被盖章,并翻译成俄语或国语。正式登记结婚的时间必须至少一年。
2. 未婚女性使用安全有效的方法接受治疗,包括抗逆转录病毒疗法(代孕除外)。辅助生殖技术不提供同性婚。
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身份证;
对外国人 - 护照, 护照必须在领事馆被盖章,并翻译成俄语或国语。
3. 未结婚或未与第三方结婚的男女使用安全有效的方法接受治疗,包括辅助生殖技术(不包括代孕)。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出示 “国家公民政府” 非商业性股份公司出具的无婚姻证明,或 出具教研医院格式的公证处证明;
外国人 - 在领事馆被盖章并翻译成俄语的伴侣护照,领事馆出具的无婚姻证明。
以下国家的公民无需被盖章认证文件:
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格鲁吉亚、吉尔吉斯斯坦、摩尔多瓦、俄罗斯联邦、土库曼斯坦、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乌克兰(如有必要,将文件内容公证翻译成国语或俄语即可)。
II. 如果有以下禁忌症,则不进行人工授精和将胚胎植入(移植)子宫腔:
1) 有怀孕禁忌症的躯体疾病和精神疾病;
2) 先天性畸形、子宫腔后天变形(阻碍胚胎植入(移植)和妊娠发育);
3) 需要手术治疗的良性卵巢肿瘤,以及(或)妨碍卵母细胞的采集;
4) 子宫内膜增生过程
5) 需要手术治疗的良性子宫肿瘤;
6) 任何部位的急性炎症性疾病;
7) 任何部位的恶性肿瘤(根据多学科超促排卵专家小组的意见,在化疗、放疗前需要取卵的病例除外)。
在实施人工授精计划时,经患者本人同意,可以使用供体生殖细胞。
III. 病人的年龄类别,包括使用供体生殖细胞的计划:
- 年龄不超过 50 岁;
- 50 岁以上 - 根据年龄标准由委员会决定(生殖医生向医务主任提交申请,并附上电子病历(EMR)摘录、检查数据、专科专家的结论)。
负责医疗和预防工作的副局长召集一个由生殖科医生、一名全科医生、一名麻醉科医生、一名妇产科医生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的委员会。委员会就年龄标准做出最终决定。该决定将记录在案。
IV. 代孕计划的年龄范围:
- 客户年龄不得超过 55 岁;
- 55 岁以上--根据年龄标准由联合委员会决定(生殖医生向医务主任提交申请,并附上电子病历摘 录、检查数据和专科专家的结论)。医务主任召集生殖科医生、治疗师、麻醉师、妇产科医生等组成联合委员会。委员会对年龄标准做出最终判断。该决定将记录在案。
- 代孕母亲的年龄--20 至 35 岁,身体、精神和生殖健康状况必须令人满意(由医疗机构的结论确认),并且自己有一个健康的孩子。
V. 外国人辅助生殖技术执行条件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1995 年 6 月 19 日 “关于外国人法律地位 ”的法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享有权利和自由,并承担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规定的义务,除非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法律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批准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 外国人使用其权利和自由不应损害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利益、其公民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在利用代孕和捐卵为外国公民实施辅助生殖技术计划时,应遵循以下原则:选择外国患者实施代孕和捐卵计划由委员会进行审查,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集体决定。
如果委员会的一名成员反对为外国公民实施辅助生殖技术计划,则可基于医疗和法律理由拒绝为外国公民提供医疗服务。
根据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授权机构的正式答复,辅助生殖技术 疗程需要委员会所有成员的一致决定。
在表决和审查整套医疗、法律文件时,如果出现反对意见,则可作为合理拒绝的理由。
委员会会议记录将正式记录拒绝的决定,并随后通知患者。
对外国人执行方案条款和条件:
1) 丈夫的精子 + 妻子的卵子,将胚胎移植给亲生母亲;
2) 丈夫的精子+妻子的卵子,代孕胚胎移植;
3) 丈夫的精子+个人卵细胞捐献者的卵母细胞(只考虑个人卵细胞捐献者是妻子近亲的情况),将胚胎移植给客户(妻子);
4) 丈夫的精子+卵母细胞捐赠者的卵母细胞(只考虑个人卵细胞捐献者是妻子近亲的情况),胚胎移植给代孕母亲;
5) 个人精子捐献者的精子(只考虑个人精子捐献者是丈夫近亲的情况)+妻子的卵子,将胚胎移植给妻子;
6) 个人精子捐献者的精子(只考虑个人精子捐献者是丈夫近亲的情况)+妻子的卵子,胚胎移植给代孕母亲。